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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必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核心要点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1日

      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规定,规范消费者的索赔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以下几点是《条例》中的核心要点,需要注意并加以了解。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

   《条例》要求经营者必须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营者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实际上,《产品质量法》中也对警示标识做出了相关要求,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要求必须配备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潜在的危险。

    2.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消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在广告或产品推广活动中,企业应确保所宣传的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禁止虚假宣传的要求。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如果存在某些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产生错误的消费决策,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食品企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对标签瑕疵做出了规定。

    3.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 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

    食品企业应公开透明地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或虚假折扣等行为。企业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所购买食品的价格构成,避免出现“价格歧视”或“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条例》的规定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也有所体现。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提供服务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允许消费者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或进行修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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