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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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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6号公布《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2日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 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解释。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者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解释文本,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公告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发布的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业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超范围制定以及编号编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抽查,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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