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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配料带入”与“本底带入”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9日


GB2760-2007 年版首次在国家标准中提出了“带入原则”的概念。带入可理解为某食品中检出一定含量的某种食品添加剂,但该添加剂不是直接加入到食品中的,而是随着其他含有该种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原(配)料带进的,但这种带入必须科学合理。


另外,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生产加工行业上下游的专业性和匹配性越来越高,食品原辅料行业根据食品终产品行业的需求,在为食品终产品“量身定制”的食品配料中,有时会添加允许在终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就是说,所用食品添加剂并不在食品原料中发挥作用,而是在最终生产的食品成品中发挥作用,这样的做法在食品工业中非常普遍。


为满足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监管需求,GB2760-2014 年版除包含2007 年版中首次提出的带入原则(3.4.1),还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完善修订了带入原则的其他相关内容,在GB2760-2014 标准正文部分3.4 带入原则增加了3.4.2 内容。为促使行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以及食品检验人员更好地理解GB2760 的带入原则,更严谨、更科学地应用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本文将对食品添加剂的“配料带入”与“本底带入”做出重点介绍。

 

配料带入情况


一、GB2760-2014 第3.4.1 条

一些食品按照GB2760-2014 的规定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但由于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某些食品配料或辅料本身添加了允许使用的上述食品添加剂品种,当带有食品添加剂的配料在食品成品中的添加量达到一定水平后,携带的食品添加剂被检出的几率就会大大地提高。


依据GB2760-2014 第3.4.1条, 在适用的情况下( 应同时符合GB2760-2014 第3.4.1 条a、b、c、d四个条件)允许食品添加剂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带入情况应是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带入且终产品带入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如果是为了使终产品达到防腐抗菌、延长保质期,而故意在其所用配料中大量添加某防腐剂或者故意将某无工艺必要的配料以防腐剂载体的身份用于终食品,即在配料中使用防腐剂的目的是为了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情况则不符合带入原则3.4.1。


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生产加工时应重点对食品配料或辅料的质量加以把关,配料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要做到心中有数,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配料;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当检出一类食品添加剂时也应排查食品配料带入食品添加剂的可能。下表列举带入原则3.4.1 可能带入的几种情况。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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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GB2760-2014 第3.4.2 条

本条是2014 版GB 2760 新增的条款,带入原则3.4.2 针对的是为食品终产品“量身定制”的食品配料中添加在终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做法,因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食品加工行业上下游的专业性和匹配性越来越高,这样的做法在食品工业中非常普遍。


本条规定的在食品配料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在特定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而不是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工艺作用,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GB2760 允许使用在该食品终产品中的品种,而且这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中的使用量,应保证使其在食品终产品中的量不能超过GB2760 的规定[1]。


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配料仅能作为特定食品终产品的原料,而且标签上必须明确标识该食品配料是用于特定食品终产品的生产。下表列举带入原则3.4.2 可能带入的几种情况。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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